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HV-114-重再-4-20250331-1

字號

重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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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劉宗霖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莊周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61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76萬9,110元,逾期不補正者,則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6萬9,11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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