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HV-114-金簡易-19-20250312-1

字號

金簡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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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易字第19號 原 告 吳芝嫻 被 告 林佑勲 廖婉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林佑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前已入監執行,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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