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TA-112-交-1058-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1058號113年9月1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劉威廣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訴訟代理人 呂依宸 張國展 上開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1時 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張佳燉 書記官 周俐君 通 譯 賴怡帆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 決,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記載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4日18時56分許,駕駛其所 有牌號7195-QA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竹市竹科園區二路時,遭民眾檢舉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二大隊員警認定屬實,而填製保二警交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因原告未歸責係他人駕駛,被告續於112年11月14日,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項前段、第24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以竹監苗字第54-U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原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因道交條例於113年6月30日修正施行,被告比較新舊法適用後,認本件並非當場舉發,而刪除記違規點數之處分)。 二、理由:  (一)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下列爭點外,皆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卷附證據可稽,堪認為真實。參以兩造陳述,本件爭點為:原告主張無法順利駛入右方車道而欲返回原來車道時,因遭後方檢舉人車輛逼車,才繼續往右切入右方車道,本件違規行為不可歸責於己,是否可採? (二)參酌103年1月8日修正之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之立法 理由謂:「原條文之立法目的,原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件列舉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及拆除消音器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第1項爰增訂第3款」等語,可認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係處罰「惡意逼車之危險駕駛行為」,而是否有上開情形,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車流、車道、車距、行車速度及道路設置等交通情況及客觀上具體明確事證,予以綜合判斷之。 (三)經當庭勘驗卷附光碟內行車紀錄器畫面,原告於右側車道前 後方車輛距離僅約1部自小客車距離,其空間不足以使系爭車輛駛入之情形下,仍與右後方之車輛(下稱A車)爭道,在A車不願讓道而往前行駛並鳴按喇叭之情形下,原告仍執意往右側車道偏移,致系爭車輛右後方與A車左前方距離不足30公分,稍有不慎雙方即可能發生碰撞,進而迫使A車讓道於己,有勘驗筆錄及編號7至19之勘驗畫面截圖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89、100-106頁)。原告行為主觀上顯有迫使他車讓道之故意,且在其過程客觀上也造成系爭車輛與A車碰撞之高度風險,揆諸前揭說明,已符合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之要件。原告雖另稱遭後方檢舉人車輛逼車才無法返回原車道云云,惟觀以勘驗過程,檢舉人車輛與系爭車輛始終保持一定距離,且過程中未見檢舉人車輛有鳴按喇叭之聲音,況系爭車輛係在檢舉人車輛前方,其左側並無遭其他物品阻擋而無法返回原車道,實難認有何遭檢舉人車輛逼迫而無法返回原車道之情形,原告上開主張,與勘驗所見不同,非可採信。 三、綜上,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另第一審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