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TA-112-交-1090-20241126-1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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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1090號 原 告 錢俊銘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2月25日 彰監四字第64-ZBC35388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7日8時00分許,駕駛牌照 號碼YZ-88號營業半拖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3號北向131.6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時,因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經民眾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且因原告係駕駛營業汽車有此項違規,於112年12月25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行為時第63條第1項、行為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2款第4目、第7項規定,以彰監四字第64-ZBC353881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其後因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修正,被告自行更正處罰主文,撤銷關於違規記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 ㈠原告主張:當時系爭路段因發生重大事故而回堵,路面上有 許多散落之車輛零件,僅有路肩能通行,員警與事故處理單位為清除散落物,即開放通行路肩。原告有30餘年駕駛經驗,一直以來均奉公守法,無違規紀錄,此次違規為無心之過,希望能從輕發落。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依舉發資料,當時系爭路段雖因事故而導致塞車 ,然並無必須行駛路肩之緊急危難,且員警亦未無指揮車輛行駛路肩,原告本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依序前行。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應適用法規: ㈠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汽車 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㈡處罰條例: ⒈第33條第1項第9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⒉行為時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 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現行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㈢行為時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2款第4目)汽車駕駛人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二、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四)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7項)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本條例第…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修正後第2條第5項第2款第4目:「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當場舉發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二、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四)第33條第1項…第9款。」) 五、本院判斷: 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112年11月27日國道警二交字第1120017762號函、檢舉影像截圖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㈡本件依採證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59頁),當時系爭路段確有事故處理,為此封閉內側二車道,但外側車道並未封閉,仍可供車輛通行,原告主張當時僅路肩可以通行云云,並非事實。原告另陳稱當時員警有開放路肩通行,然審視採證照片,當時事故處理係以三角錐區隔處理事故之內側二車道與外側車道,並無員警在場指揮交通,是原告主張員警開放路肩通行一節,亦與事證不符。按高速公路遇有事故處理,常有急需救助傷患或排除故障之需求,此時路肩即是重要彈性通行路徑,除因情況特殊而有明確標示或員警在現場指揮之情形者外,一般車輛均不得任意占用,否則路肩可能成為另一交通壅塞瓶頸,顯不利於急難救助或故障排除之公益需求。本件原告以現場有事故處理且封閉內側二車道,即自行決定行駛路肩,或有誤判法規之情事,核其情節,縱非故意,亦屬有過失,尚不能解免其責任。 六、結論: ㈠綜上所述,原告於上揭時地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 」之違規,事屬明確。被告依前揭應適用法規作成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㈡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㈢本件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 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 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 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