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TA-112-交-429-20241226-4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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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 112年度交字第42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