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TA-112-交-700-20241021-4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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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70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民崇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 限。」、「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64條、第27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提出「行政三再異議狀」就本院113年9月5日駁回上訴之裁定聲明異議,依前揭法文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 二、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 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 三、本件抗告裁判費3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