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TA-112-交-801-20241009-3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景鴻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吳冠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 30日112年度交字第8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復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0日112年度交字第801號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3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對原告之住所為寄存送達,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查詢答詢表各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 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