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TA-112-交-846-20241004-2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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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846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被上 訴 人 韓鈞全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日 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 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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