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TA-112-交-994-20250317-2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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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宥青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11日 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 訴者,應徵收新臺幣750元之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 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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