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TA-112-監簡-37-20250331-3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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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37號 原 告 范偉淦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林志雄 訴訟代理人 黃信偉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辛孟南,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志雄,有法 務部民國113年7月11日法令字第11308516820號令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3頁至第195頁),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監獄受刑人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 易訴訟程序事件,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112年8月21日7時25分許,於被告愛區2樓乙舍37房內 ,與訴外人即收容人鄭邑儒發生爭執,原告即以其右側身體、右臂膀撞擊訴外人身體部位約10餘下及以其右腳踢訴外人腿部(下稱系爭事件),經被告認原告有妨害監獄安全「徒手毆人」之違規行為,依監獄行刑法第86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暨受刑人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第2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於112年8月30日對原告施以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日及移入違規舍14日之懲罰處分(下稱原處分,均已執行完畢)。原告不服原處分,提出申訴,經被告於112年9月21日以112年申字第14號申訴決定書(下稱申訴決定)駁回原告申訴,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  ㈠原告不慎以腳勾到訴外人之內褲,致訴外人誤原告欲向其為 脫褲之不雅動作,而以腳踢原告數下及舍房內公有茶桶。因聲音及動作巨大引起舍房內同學觀看,原告遂以胸部撞訴外人手臂數下並以未來打招呼就是如此之方式回覆訴外人。訴外人挾怨報復便於次日向管理員反映遭原告毆打,管理員未查明原委即辦理原告違規,有違監獄行刑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又依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係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本件原告為系爭事件之受害人,然處理系爭事件之管理員竟因原告為監方列管人員即先入為主做認定,差別對待原告與訴外人,有違平等原則。又案發時之舍房內監視系統竟完全無法拍攝到原告之床物及所在位置之人、事、物景象,致訴外人之違法情形未為監視器所攝得,而得逍遙法外不受監規懲處。因此,臺中監獄戒護科有行政疏失,應就訴外人之違規行為援引上開懲罰辦法依規裁處,以求允當,尚不得以監視器畫面未攝得訴外人之違規行為而草率結案。  ㈡聲明:確認原處分違法;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㈠查原告攻擊行為事實明確且有監視錄影畫面可稽,依監獄行 刑法第86條及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戒辦法及裁罰基準表第2項第2款第1目之裁罰基準,辦理違規懲處。原告不服提出申訴,於112年9月13日召開審議會議認申訴無理由,依監獄行刑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駁回申訴,是原告之訴無理由。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除原告否認有以其右側身體、右 臂膀撞擊訴外人身體、以右腳踢訴外人腿部之行為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受刑人懲罰報告表、受刑人訪談紀錄、受刑人懲罰陳述意見書、其他受刑人陳述書、收容人申訴書、被告112年度第10次收容人申訴審議小組會議紀錄、申訴決定書暨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3至50、53至55、57至63、73至76頁),應認屬實。  ㈡本件適用之相關法規:  ⒈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1項)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 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警告。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日至7日。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日至14日。四、移入違規舍14日至60日。(第2項)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⒉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⑴第1條: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⑵第2條第5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違規行為:指本 法第86條第1項所稱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⑶第3條:前條第5款所稱違規行為之態樣及應施予懲罰之種類 如附表。  ⒊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3條所稱之附表即「受刑人違規 行為及懲罰基準表」第2項第2款第1目:違規行為情節分類 懲罰基準 二、妨害監獄安全之行為 (二)暴行或傷害他人類 1、徒手互毆或毆人者。 警告。 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日至7日。 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日至14日。 移入違規舍14日至30日。㈢監獄為具有高度目的性之矯正機構,為使監獄能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細則、辦法對於受刑人應遵守之生活規範加以規定,依釋字第443號解釋之意旨,尚非憲法所不許。又基於監獄行刑法第86條授權而訂立的「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及其附表所列「受刑人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下稱懲罰基準表),屬於執行法律需要,為避免監獄管教人員行使職權有裁量濫用恣意,符合法律適用一致性及實質平等原則,所訂定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之規範,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規範之裁量基準,並未逾越其權限範疇,亦無牴觸監獄行刑法之立法目的,自為被告管教受刑人應遵守之法令依據,先予敘明。  ㈣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舍房監視器錄影檔案(檔案名稱「N VR-愛區-21-02_愛二乙舍037房.avi」,錄影畫面內容連續無間斷,有影像、聲音),勘驗內容如下: 編 號 螢幕播放時間 勘 驗 內 容 1 00:00:00至 00:02:30 ⒈播放時間00:02:00至00:02:04,原告躺於地上,訴外人鄭邑儒站立於原告前方,原告之左腳靠近訴外人腿部附近;播放時間00:02:05至00:02:18,訴外人右手做一個揮開的動作後,前身向下彎曲,靠近原告對原告說話(對話內容聽不清楚)。 ⒉播放時間00:02:19至00:02:30,原告自地上爬起,起身後身體向右側訴外人方向靠近,將訴外人推擠至角落牆壁處,並於播放時間00:02:24時起以右側身體往訴外人方向猛力撞擊4次,訴外人因而撞到牆壁2次,以上期間均未見訴外人有還手之情形。 2 00:02:31至 00:05:26 ⒈播放時間00:02:31至00:02:34,原告以右側肩膀大力撞擊訴外人身體1次,原告有和訴外人說話(對話內容聽不清楚);播放時間00:02:35至00:02:36,原告再次以身體撞擊訴外人之胸口位置1次;播放時間00:02:37至00:02:48,原告之重心移至右側再次靠近訴外人並持續對訴外人說話,以上期間均未見訴外人有還手之情形。 ⒉播放時間00:02:49至00:02:54,訴外人欲離開,原告立即以右側肩膀大力撞擊訴外人左側肩膀後,再連續以右側肩膀撞擊訴外人之胸口2次,隨後猛力撞擊訴外人左側上臂1次;播放時間00:02:55至00:03:09,原告連續以右側肩膀用力撞擊訴外人左側上臂6次、以右側上臂猛力撞擊訴外人左側胸口處1次,以上期間均未見訴外人有還手之情形。 ⒊播放時間00:03:10至00:03:14,原告以右側肩膀猛力撞擊訴外人胸口3次,於播放時間00:03:15至00:03:21,原告右側上臂貼近訴外人之左側上臂及胸口處並繼續向訴外人喊話,以上期間均未見訴外人有還手之情形。 ⒋播放時間00:03:22至00:03:30,訴外人閃過原告後走至一旁,原告則返回原位坐下。 3 00:05:27至 00:12:00  ⒈播放時間00:05:27至00:05:30,原告站起後走向坐於地上的訴外人,並和訴外人喊話;播放時間00:05:31,原告伸出右腳踹向訴外人;播放時間00:05:32至00:05:40,原告繼續大聲向訴外人喊話,並於播放時間00:05:38時以右腳踢訴外人的腿部,隨後走至一旁,以上期間均未見訴外人有還手之情形。 ⒉播放時間00:05:41至00:05:49,原告側身面向訴外人持續對訴外人大聲喊話,並於播放時間00:05:43時,再次伸出右腳踹向訴外人,隨後轉身走至廁所,以上期間均未見訴外人有還手之情形。 【00:12:00檔案結束】 以上有本院勘驗筆錄暨影像擷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3至231、236至238頁)。㈤依上開勘驗內容可知,原告起身將訴外人推擠至角落牆壁處後,即陸續以其右側身體、右臂膀猛力撞擊訴外人身體10餘次,並以其以右腳踢訴外人腿部等情,則原告所為,自屬妨害監獄安全之徒手毆人行為無誤。原告主張其僅係以胸部撞訴外人手臂來打招呼云云,顯與上開勘驗內容不符,並非可採。又依上開舍房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內容可知,一開始訴外人僅有右手做一個揮開的動作,並前身向下彎曲靠近原告對原告說話之行為,但隨後原告即起身將訴外人推擠至角落牆壁,並以其右側身體、右臂膀猛力撞擊訴外人身體10餘次,及以其以右腳踢訴外人腿部,於上開期間均未見訴外人有任何還手之行為等情,是原告聲稱係訴外人先以腳踢原告數下及舍房內公有茶桶,原告為系爭事件之受害人云云,尚難認與事實相符,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對訴外人徒手毆人之違規 行為,經被告以原告有妨害監獄安全之行為,依監獄行刑法第86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3條暨受刑人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第2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施以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並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此說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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