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TA-113-交再-7-20241001-2
字號
交再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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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7號 抗 告 人 江明祥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2日113年 度交再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