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TA-113-交更二-3-20250227-1

字號

交更二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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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更二字第3號 原 告 金勝龍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製作如附表「裁決書 文號/頁碼」欄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以下合稱原 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更一 字第9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本院112 年度交上字第23號就被告被訴部分廢棄原判決,並依修正後行政 訴訟法規定發交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及發交前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 幣250元(除確定部分外),均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款規定:「( 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第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本件原告不服原處分之罰緩,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因原處分已執行,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件準備程序時變更聲明為:「一、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金額新臺幣(下同)32,537元。二、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金額32,537元。」依據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牌號AHP-8151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於附表「通行日/停車日」欄所載日期產生通行費用或停車費用,然未遵期繳費,經通知仍未於附表「催繳期限/頁碼」欄所示之日期繳費,分別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66件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新竹市政府交通處、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臺北停管處)、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下稱臺中停管處)等機關逕行舉發。被告續於附表「裁決日期」欄所載日期,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第3項規定,就系爭違規行為分別作成原處分,各裁處上訴人罰鍰300元(共計66份)。因原告逾期未繳,業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下稱臺中分署)執行。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93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上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5號廢棄原判決並發回臺中地院;經臺中地院更為審理後,以111年度交更一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仍不服,而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上訴,再由本院以112年度交上字第23號行政訴訟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駁回原告對被告之訴部分,並發交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更為審理。 三、原告聲明及主張: (一)先位之訴: 1、參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意旨,就道交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同條例第90條明文規定舉發期限,該舉發期限應以裁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期限之準據。舉發通知單之製開日期固為舉發日,然於舉發通知單未交付、送達受舉發人或移送裁罰機關前,屬行政內部之作業程序,尚須經發布方成立、生效,未發布前難謂已生舉發之法律效果。又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不具公示性,若舉發通知單作成後未立即交付、送達受舉發人或移送裁罰機關,致作成日與交付、送達受舉發人或裁罰機關日相差甚久,即有違舉發期間之規範,是難以舉發通知單之作成時點,認定舉發機關已遵期完成舉發。本件被告以舉發日為入案日,然舉發機關並未對原告寄送舉發通知單,且送達原告與移送被告日期相差過久,與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意旨有違,不生應有之法律效果。2、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裁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交通裁決事件因量多質輕,被告故意累積高額罰鍰,於裁處時效將屆至前,一次裁決3年內原告同種類多次違規行為之處分,已違反秩序罰改善行為之目的,無法有效敦促原告繳納,剝奪原告之受告知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是應類推適用道交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避免法律關係久懸未決,原判決未行審酌難謂合法。3、再原告本件受強制執行之金額為32,537元,被告應返還此部分不當得利之金額。4、聲明: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金額32,537元。 (二)備位之訴:     1、送達之立法目的係使受送達人知悉送達文書,並非以住所為唯一送達之處所,只要使應受送達人知悉文書即可。交通部公路總局(現已改制為交通部公路局)所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並未限制不得將郵政信箱增列為通信地址,然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卻記載郵政信箱不得申請,違反該注意事項之目的,致原告受有不利益,是原處分未合法送達,不生送達效力。2、原告於車輛監理機關留有聯絡方式,於○○○○○○○○○,並有固定工作處所申報所得稅,以上均得送達,使原告得履行文書之內容,而無無法送達之情事。又被告縱有郵務送達證書為證,然其無法提出一份黏貼於原告住居所之文書證據,顯與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之規定相違。本件被告為行政機關,應得以公權力掌握民眾之聯絡方式,依社會通念此非難事,被告卻捨此不為遽認原告送達處所不明,且未經申請逕為公示送達,難認無行政怠惰與裁量逾越,故其作成之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自始不生效力。另本件受強制執行之金額一併請求返還。3、聲明: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金額32,537元。 四、被告聲明及答辯: (一)110年1月4日印製之系爭車輛汽車車籍資料顯示原告戶籍地 址為「臺中市○區○○○街00○0號」,但000年0月間原告之戶籍遭該址房屋所有權人逕為遷出,是原告之戶籍地址自104年8月31日起即登記於臺中○○○○○○○○,直至111年4月9日原告始填具「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新增「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為其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在此之前,原告並未向系爭車輛之管理機關(即臺中區監理所)辦理變更戶籍地址或增設住居地、就業處所地址,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被告依相關規定及法務部函釋意旨,將原處分辦理公示送達,於法並無不合,此部分事實亦可參酌原告起訴狀所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之內容,即可查知。故原告以被告公示送達不合法為由,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 (二)其餘引用歷次所提證據及陳述,足徵原告確有如事實概要欄 所載之系爭違規事實,被告據此作成原處分應無違誤。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汽車車籍查 詢、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109年6月22日中業字第1090022284號函檢附之系爭車輛違反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罰單清單、催繳通行費、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與送達證書影本計19件、公示送達清冊10件、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證書9件(見本院113年度交更二字第3號卷〈下稱交更二卷〉第111-113、121-161、169、177、185、193、201、209、217、225、233、241-246頁)、臺中停管處109年10月8日中市停管字第1090027144號函檢附之臺中停管處停車費收據、臺中分署109年5月4日中執辛108罰00000000字第1090077443A號執行命令、109年8月28日中執辛108罰00000000字第1090258023X號執行命令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解款明細、臺中停管處111年3月9日中市停管字第1110007952號函檢附之欠費清冊、欠費催繳及舉發送達證明、臺北停管處111年3月15日北市停管字第1113004419號函檢附之停車費查詢及相關資料4份(見臺中地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9號卷-卷一〈下稱交更一卷一〉第81-91、207-342頁)、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年4月13日新北交營字第1110667795號函檢附之停車費補繳通知單送達名冊、違規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及停車相關資料、臺北停管處111年4月19日北市停管字第1113031011號函檢附之停車費查詢作業1份、舉發通知單及送達相關資料3份、臺中停管處111年4月19日中市停管字第1110012659號函檢附之41件違規單之裁罰清冊、停車照片、補繳通知單及違規通知單送達證書暨存查聯影本各一式、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7日府交停字第1110068927號函檢附之裁罰清冊、補繳通知單存查聯及送達證書、違規單存查聯及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原處分、違規採證照片及停車明細查詢(見臺中地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9號卷-卷二〈下稱交更一卷二〉第79-85、89-111、113-267、269-281、287-363、367-391、395-421、445-483頁)、違規採證照片、臺北停管處之開單及加簽明細表4份暨停車影像、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戶籍資料、財產資料、所得資料查詢、送達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臺中停管處舉發清冊、停車明細查詢及停車影像、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111年6月7日中業字第1110016701號函檢附之系爭車輛違反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罰單清單、通行明細、系爭車輛104年3月2日至105年11月3日行駛高速公路之通行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6月6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10069010號函、106年4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600346291號公告暨舉發通知單公示送達移送清冊、原處分之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6年8月10日中市交裁催字第1060038391號公告暨檢附之公示送達名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見臺中地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9號卷-卷三〈下稱交更一卷三〉第37-42、61-71、74、79-117、119-126、129-132、135-167、171、173、199-208、243-267、269-270、273-274、315-345、349-355、371、373頁)在卷可稽,首堪認為真實。 (二)原告先位之訴不合法,理由如下: 1、按訴訟之提起,是否具備起訴要件,乃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可得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而不提起,致行政處分已確定者,對於該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無論是否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亦不得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若當事人對之提起確認訴訟者,應認其起訴要件有所欠缺且無從補正之不合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19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基於上述「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除非原告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從或不能及時提起撤銷訴訟,始允許以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作為補充救濟途徑;如因可歸責自己事由致已無法提起撤銷之訴,自不能再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否則起訴不合法。2、另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再道交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及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處所,可認有以該地域作為其日常活動、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之意思,故實務上認為戶籍登記之處所,可資認定係其住所。3、經查,原告戶籍地址於90年7月27日至000年0月00日間,為「臺中市○區○○○街00○0號」,於104年8月31日逕為變更至「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迄至111年4月9日始經原告申請新增「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為其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此有原告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在卷可稽(見交更二卷第113頁、交更一卷三第173頁);且於111年4月9日前,系爭車輛車籍資料中之戶籍地址仍為「臺中市○區○○○街00○0號」(見交更二卷第111頁)。本件如附表「裁決書文號/頁碼」欄所示裁罰處分,係分別於附表「裁決日期」欄所載日期,分別送達原告當時之戶籍地即「臺中市○區○○里○○街000號(臺中○○○○○○○○)」,因查無此人遭退件,被告乃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於106年8月10日,以中市交裁催字第1060038391號臺中市政府公報辦理公示送達,此有卷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證書(詳細頁碼參附表)及臺中市政府公報(見交更一卷三第349-355頁)等資料在卷可憑,應認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原處分辦理公示送達後,自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原告如對原處分不服,應於上開裁決書發生送達效力後之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撤銷訴訟;原告當時未提起訴訟,原處分均已確定。原告迨至109年10月23日始提起訴訟(見臺中地院109年度簡字第93號卷第13頁起訴狀戳章日期),顯已逾期,既然原告已不及提起撤銷訴訟,且係可歸責自己之事由(未向交通監理機關陳報其現可實際收受地址),自不能再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處分違法之訴,難認符合前揭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故起訴要件有所欠缺且無從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4、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自行查詢原告住居所云云,惟按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第1款定有明文。蓋因交通違規件數繁多,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依法所為之送達,即生送達效力,至於原告事實上是否知悉該通知內容,則應由原告自行負責,否則上述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此外,交通事件為大量行政,被告以有限行政量能處理浩繁案件,自無法苛求其於向原告戶籍地址寄送而遭查無此人退件後,繼而以其他方法追查原告之實際可收受送達地址。原告當時實際居住地址,既與戶籍或車籍、駕籍地址不同,應自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本院107年度交抗字第3號判決亦同此旨)。被告為能完成原處分之合法送達,選擇原告自行登記之戶籍地址作為送達處所,應無瑕疵可指。至原告指摘被告不同意其將郵政信箱增列為通信地址乙節,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於110年4月8日前曾經向被告或其他公路監理機構提出新增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之申請,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5、原告先位之訴不備起訴要件而不合法,業如前述,則其主張舉發通知單入案日期均已逾道交條例第90條規定之3個月期限,及原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部分,並無再行審究之必要。何況原告係罹於附表「催繳期限/頁碼」欄所載日期仍未繳納通行費、停車費等,始經各舉發機關填製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比對上開日期及「入案日/頁碼」欄之日期,均未逾90日;且原告如附表所載歷次違規行為各自獨立,亦不符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所定不得連續舉發之要件,原告上開主張,就實體觀之也無可採,附此敘明。6、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固在使當事人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得附帶提起給付請求,而達訴訟經濟目的意旨,惟如行政訴訟部分因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其合併請求給付部分,既屬附帶請求之性質,因而失所附麗,自得一併裁定駁回。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之訴既不合法,其合併請求給付返還原告新台幣32,537元,亦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備位之訴無理由,說明如下: 1、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37條之4第2項第2款及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審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其行政程序之踐行,並非均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而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30日內不為確答」為必要,而係以行政處分是否業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定並非無效為其判斷標準。經查,原告因上述原處分,經被告移送臺中分署強制執行,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所為原處分無效,但經被告重新審查後,認原告主張為無理由,並依法附具答辯狀,已足認定被告並未准許原告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請求,依上揭說明,原告據此提起確認之訴,應屬合法,先予敘明。2、次按「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明定。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公益性,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足見行政處分須具重大明顯瑕疵,始構成無效,而非以其有違法之瑕疵為已足,如行政處分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款至第6款例示之瑕疵情形者,必須具有同條第7款規定重大明顯之瑕疵情形,始構成無效,而第7款所稱「重大明顯之瑕疵」,既與前6款並列,其瑕疵程度亦應與前6款相當,始足當之。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瑕疵,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或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充其量僅屬違法得撤銷之原因而已(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55號、110年度上字第821號判決意旨參照)。3、查原處分之裁決書於各欄位(即「受處分人」、「車輛種類及牌照號碼」、「住址」、「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原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舉發單位」、「舉發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應到案處所」、「裁決日期」等)均已明確記載其內容,並無任何違反公序良俗之處,且「處罰主文」之內容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為之裁罰,查無重大明顯的瑕疵,不至於使原處分成為無效。原告所指摘重複處罰、送達不合法、逾越舉發時效等事由,均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至6款之無效情形無涉,且各該事實之有無,俱屬應經證據調查始得加以釐清、判斷及認定,亦非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瑕疵,依前開說明,僅屬原處分是否違法而應予撤銷之問題。是原告主張原處分存有重大明顯瑕疵等無效情形,自無可採。4、原處分既無存有重大明顯瑕疵等無效情形,被告據此課以罰鍰19,800元(計算式:300×66=19800),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至於逾19,800元部分,原告主張係執行所生費用,此部分係原告未能如期繳納罰鍰,致被告須移送臺中分署強制執行而生之費用,亦無不當得利可言,是原告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32,537元,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均已確 定,原告先位之訴訴請確認原處分違法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金額,並非合法;又原處分核亦無無效事由,原告以備位之訴訴請確認原處分違法併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則無理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先位之訴不合法、備位之訴無理由。經考量本件 原告主張與證據之共通性,及訴訟費用劃分不易,爰均併以判決駁回之。又本件除確定部分外,裁判費為550元(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及廢棄部分發交前上訴審裁判費25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一、二審訴訟費用金額合計1,050元,原審溢收之裁判費應予退還),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附表: 編號 通行日/停車日 催繳期限/頁碼 入案日/頁碼(交更一卷二) 裁決日期 裁決書文號/頁碼(交更一卷二) 裁決書送達方式/頁碼(交更一卷三) 1 104年3月2日 104年5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6月30日/第28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02445號/第28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2 104年3月9日 104年5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6月30日/第28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04652號/第289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3 104年3月13日 104年5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6月30日/第28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05816號/第291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4 104年3月15日 104年5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6月30日/第28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06511號/第293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5 104年4月7日 104年6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7月30日/第27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15895號/第295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6 104年4月23日 104年7月11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8月18日/第27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21938號/第29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7 104年5月8日 104年7月28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9月4日/第27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27796號/第299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8 104年5月10日 104年7月28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9月4日/第27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28543號/第301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9 104年5月22日 104年8月11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9月16日/第27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R196373號/第303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10 104年7月7日 104年10月31日/交更一卷三第233頁 104年12月18日/第277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05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11 104年7月19日 104年10月13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11月11日/第277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56037號/第30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12 104年7月21日 104年11月14日/交更一卷三第234頁 104年12月31日/第277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09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13 104年7月27日 104年11月21日/交更一卷三第235頁 105年1月8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11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14 104年7月28日 104年11月21日/交更一卷一第236頁 105年1月8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13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15 104年7月29日 104年11月21日/交更一卷一第237頁 105年1月8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15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16 104年8月10日 104年12月5日/交更一卷一第238頁 105年1月25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1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17 104年8月14日 104年10月27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11月25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65467號/第319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18 104年8月19日 104年12月12日/交更一卷一第239頁 105年1月22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21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19 104年8月22日 104年12月12日/交更一卷一第240頁 105年1月22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23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20 104年8月25日 104年11月11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12月9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70217號/第325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21 104年8月29日 104年11月11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12月9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71659號/第32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22 104年9月1日 104年12月26日/交更一卷一第241頁 105年2月19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29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23 104年9月2日 104年12月26日/交更一卷一第242頁 105年2月19日/第275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31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24 104年9月7日 104年11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12月24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GQ188901號/第333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25 104年9月8日 104年11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12月24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76435號/第335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26 104年9月9日 104年11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12月24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GQ189414號/第33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27 104年9月10日 104年11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12月24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GQ189671號/第339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28 104年9月11日 104年11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12月24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GQ189938號/第341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29 104年9月12日 105年1月2日/交更一卷一第243頁 105年2月26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43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30 104年9月14日 104年11月26日/交更一卷二第29頁、交更二卷第123頁 104年12月24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ZCP178907號/第345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31 104年9月20日 105年1月16日/交更一卷一第244頁 105年3月4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4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32 104年10月2日 105年1月23日/交更一卷一第245頁 105年3月11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49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33 104年10月6日 105年1月30日/交更一卷一第246頁 105年3月18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51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34 104年10月12日 105年2月13日/交更一卷一第247頁 105年3月25日/第273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53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35 104年10月20日 105年3月5日/交更一卷一第248頁 105年4月1日/第27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55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36 104年10月27日 105年1月2日/交更一卷二第81-85頁 105年2月19日/第27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CB047222號/第35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37 104年10月27日 105年1月14日/交更一卷二第91頁 105年1月26日/第27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AK111202號/第359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38 104年10月28日 105年1月14日/交更一卷二第91頁 105年1月26日/第27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AK112349號/第361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39 104年12月17日 105年4月30日/交更一卷一第249頁 105年6月8日/第27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63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40 105年1月15日 105年4月6日/交更一卷二第91頁 105年4月13日/第27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AK216671號/第36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41 105年2月5日 105年6月4日/交更一卷一第250頁 105年7月16日/第27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69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42 105年3月8日 105年7月9日/交更一卷一第251頁 105年8月19日/第27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71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43 105年3月9日 105年5月18日/交更一卷二第267頁 105年7月14日/第271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EZA056893號/第373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44 105年3月24日 105年6月2日/交更一卷二第267頁 105年7月29日/第26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EZA058427號/第375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45 105年4月1日 105年7月30日/交更一卷一第252頁 105年9月10日/第26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7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5頁 46 105年4月2日 105年7月30日/交更一卷一第253頁 105年9月10日/第26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79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47 105年4月13日 105年8月13日/交更一卷一第254頁 105年9月23日/第26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81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48 105年4月23日 105年8月20日/交更一卷一第255頁 105年9月30日/第26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83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49 105年4月25日 105年8月27日/交更一卷一第256頁 105年10月7日/第26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85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50 105年6月1日 105年8月10日/交更一卷二第267頁 105年9月30日/第269頁 106年4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EZA065791號/第387頁 送達證書/第34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51 104年3月4日 104年5月30日/交更一卷一第216頁 104年8月14日/第281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89頁 送達證書/第343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52 104年4月6日 104年7月4日/交更一卷一第217頁 104年9月18日/第281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91頁 送達證書/第341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53 104年4月30日 104年7月25日/交更一卷一第219頁 104年10月8日/第279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95頁 送達證書/第339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54 104年5月2日 104年7月25日/交更一卷一第220頁 104年10月8日/第279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97頁 送達證書/第337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55 104年5月8日 104年8月1日/交更一卷一第221頁 104年10月16日/第279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399頁 送達證書/第33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56 104年5月21日 104年8月15日/交更一卷一第222頁 104年10月30日/第279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01頁 送達證書/第333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57 104年5月23日 104年8月15日/交更一卷一第223頁 104年10月30日/第279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03頁 送達證書第331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58 104年5月26日 104年8月22日/交更一卷一第224頁 104年11月6日/第279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05頁 送達證書/第329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59 104年5月30日 104年8月22日/交更一卷一第225頁 104年11月6日/第277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07頁 送達證書/第327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60 104年6月2日 104年8月29日/交更一卷一第226頁 104年11月13日/第277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09頁 送達證書/第32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61 104年6月4日 104年8月29日/交更一卷一第227頁 104年11月13日/第277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11頁 送達證書/第323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62 104年6月5日 104年8月29日/交更一卷一第228頁 104年11月13日/第277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13頁 送達證書/第321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63 104年6月16日 104年9月12日/交更一卷一第229頁 104年11月27日/第277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15頁 送達證書/第319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64 104年6月19日 104年9月12日/交更一卷一第230頁 104年11月27日/第277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17頁 送達證書/第317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65 104年6月23日 104年9月19日/交更一卷一第231頁 104年12月4日/第277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19頁 送達證書/第315頁、公示送達/第353頁 66 104年6月30日 104年10月24日/交更一卷一第232頁 104年12月11日/第277頁 106年4月21日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第421頁 公示送達/交更一卷三第3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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