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TA-113-交-147-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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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柏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9日113年度交字第1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1條、第2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47號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13頁),上訴之不變期間應自翌日即113年11月23日起算(上訴人居所在臺中市西區,依法無庸扣除在途期間),至113年12月12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惟上訴人於113年12月13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且無從補正,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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