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08-26
案號
TCTA-113-交-158-20240826-2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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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翰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蔡翰輝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 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 5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