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TA-113-交-203-20241217-2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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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5 日113年度交字第20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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