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TA-113-交-211-20241210-2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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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211號 原 告 曾興煒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 為之113年度交字第21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曹興煒」應更正為 「原告曾興煒」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 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