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CTA-113-交-378-20241031-2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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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378號 原 告 符志斌 住彰化縣○○鎮○路里○○路0段0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賴志松 曾姵陵 上列當事人間通裁決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訂同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該宣判日因颱風經臺中市政 府公告停止上班,爰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展延至同年11月4日上午11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