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TA-113-交-429-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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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429號 原 告 謝佐元(原名謝佾澄)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徐良瑋 羅道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宣判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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