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TA-113-交-517-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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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517號 原 告 林婷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0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惟113年10月2、3日適逢颱風來襲,臺中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前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日下午4時3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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