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TA-113-交-521-20250225-1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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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521號 原 告 陳東林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代 表 人 沈能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28日中 市警太分裁字第GCOD0010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廖誌銘,訴訟中變更為沈能成,本 院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3日20時14分許,為舉辦廟 會活動而於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方之道路(下稱系爭處所)搭設棚架、擺設筵席。經執勤員警到場查看,認有「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之違規,而當場製單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於113年5月28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中市警太分裁字第GCOD00106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 ㈠原告主張:原告舉辦廟會活動,已委請里長代向被告申請系 爭處所之使用權,經被告核准在案。且當時搭建之棚架並未阻礙人車通行,員警製單舉發,程序亦屬不法。並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系爭處所雖有取得使用許可,惟許可使用範圍設 有限制,許可文書內並註明不得完全封閉道路及(單向車道)供人車通行,搭設棚架應緊靠路側,不得阻斷雙向車流通行。依採證照片,原告以交通錐封閉車道,且搭設之棚架、擺設之筵席已占用全部之單向車道,明顯影響交通,員警舉發自無不法。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應適用法規: 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 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㈡處罰條例: ⒈第3條第1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 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⒉第82條第1項第9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 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五、本院判斷: 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3年6月13日中市警太分交字第1130020359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核准申請臨時使用道路通知書、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㈡系爭處所業經原告申請並取得使用許可,固無疑義。然查,被告許可使用範圍,係緊鄰臺中市○○區○○○街000號至175號住宅(下合稱系爭住宅)前方,即太平九街東側路段之道路,且僅有該東側車道寬度範圍之1/3(東側車道寬度6公尺,准許使用範圍2公尺),此有被告機關核准申請臨時使用道路通知書及範圍平面圖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3、35頁)。而本院審視卷附現場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30頁),系爭處所之右側車道全部已遭棚架、筵席餐桌椅占用,致車輛無法通行。另筵席前端亦設有大型舞台,並停放一部大型貨車,致大部分對向車道亦遭占用,致該雙向車道幾乎形同封閉狀態,業已影響人車通行,至為明確。㈢又本院審視採證照片及依職權查閱之GOOGLE街景圖(見本院卷第43、44頁)所示,原告搭設棚架、擺設宴席之處所,實為系爭住宅對向車道,即太平九街西側車道,並非原來申請核准使用之東側車道,原告實際使用道路之範圍,幾乎完全在許可書核准使用範圍之外。是原告強調其業經核准使用道路且不影響人車通行云云,顯與事證不合,自不足採。 六、結論: ㈠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有「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 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之違規,事屬明確,被告依前揭應適用法規作成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㈡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㈢本件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 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 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 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