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TA-113-交-638-20250320-1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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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638號 原 告 陳志鵬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訴訟代理人 張國展 呂依宸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宣判, 茲因被告函通知本院本件舉發尚有爭議,爰撤銷113年5月29日竹監苗字第54-GGH487733號及第54-GGH487734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有被告114年3月18日竹監苗四字第1143045444號函可憑,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