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TA-113-交-654-20241224-2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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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玉鈴 訴訟代理人 蔣敏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5 日113年度交字第65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於上 訴期間內,於1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之書狀固記載行政訴訟 異議狀,然觀諸理由應係對本件判決不服,仍應視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提起上訴,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 之。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提出之委任狀,並無委任蔣敏洲提起上訴之權限。故提起上訴應補正有上訴人鍾玉鈴簽章之上訴狀(含上訴理由),或提出蔣敏洲有受鍾玉鈴委任提起上訴權限之委任狀。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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