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TA-113-交-654-20250124-3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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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玉鈴 訴訟代理人 蔣敏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5日113年度交字第6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復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5日113年度交字第6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3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 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