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TA-113-交-846-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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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846號 原 告 鄭明吉 住○○市○○區○○路○○巷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 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 之中市裁字第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本院以113年度交字第84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及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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