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TA-113-交-941-20250113-2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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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941號 原 告 世坤法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 為之113年度交字第94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概要欄所載系爭機車之車牌號碼「 BRH-082號」應更正為「BR7-082號」;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字號「第68-GE0000000號」、「第68-GE0000000號」、「 第68-GE0000000號」,應分別更正為「第68-GW0000000號」、「 第68-GW0000000號」、「第68-GW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 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