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TA-113-交-956-20241224-1
字號
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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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956號 原 告 李秀蘭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1 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有原告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1 份可參,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