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TA-113-地訴-15-20250304-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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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 行政訴訟法第263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 定,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9時30分在本院 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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