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TA-113-地訴-42-20241206-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42號 原 告 蔣敏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楊曉龍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另有明文。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 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第229條第2項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三、準此以論,民國112年8月15日行政訴訟新制施行之後,一般 行政訴訟事件,除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或同法第229條第2項分別列舉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其第一審管轄法院屬地方行政法院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外,否則,即劃歸高等行政法院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再者,參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立法理由載謂:「……通常訴訟程序原則上維持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部分改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作為區分標準,以資明確,如無從認定或認定上有相當困難,則應回歸原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見原告逕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第一審通常程序審理之訴訟,如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無從認定或認定上有相當困難,受訴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即應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四、經查: ㈠本件原告提出被告土地登記申請書(豐普登字第078010號) 具狀起訴並遞狀補正(本院最後收文日:113年9月26日),其訴之聲明為:「一、撤銷房產移轉登記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踐行法定辯論程序,被告應提供申請人申請系爭移轉登記書所有資料到庭佐證及通知本人到院閱卷及以電子卷證光碟交附。」,並主張:被告將原告為共有人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邱昆墀之過程中,並未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之規定以書面通知未會同登記之義務人即原告,被告所為已屬違法等語。 ㈡觀諸原告上開聲明及陳述之內容,係認被告就系爭房地所為 之移轉登記處分違法而請求撤銷,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具體化,且殊難衡量係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自無從認定該當於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又非屬同法229條第2項各款所列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至明,自應適用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 五、結論:本件係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涉訟,原告住所地 在臺中市,被告機關所在地亦在臺中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規定,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