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TA-113-地訴-76-20241226-2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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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7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世杰 上列抗告人與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間刑事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並具狀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倘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裁定提出書狀, 載稱「重請裁示」等語,經詢其真意,表明係提起抗告,惟其書狀並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聲明,並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