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TA-113-巡交-78-20241030-1
字號
巡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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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78號113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何國慶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李榮勝 上開當事人間113年度巡交字第78號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0 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宇軒 通 譯 翁嘉琦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 決,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記載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概要: 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普通輕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17時36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中山 路二段華山路口附近(下稱系爭地點),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遭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攔停填製第I1OB6069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嗣被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於113年7月30日開立彰監四字第64-I1OB60694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元整,記違規點數1點,惟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理由: 查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並製作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在卷可參(本院巡交卷第32頁至34頁、第47頁至50頁),及舉發機關113年6月26日彰警分五字第1130035419號函暨所附之民眾交通違規陳述申訴異議案件查詢意見表及照片、113年9月13日彰警分五字第1130053968號函暨所附之照片(本院卷第49頁至55頁、第63頁至67頁),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輛自華山路西向東車道跨越雙黃線至華山路東向西車道,嗣員警隨即追上前去,並於華山路與華山路20巷交岔處右轉時,將系爭車輛攔停,本件原告確有在設有雙黃線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之事實,是原告有違反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則原告辯稱其當時從兩條雙黃線之間的空白間轉入來車道,並無違規行為,且系爭車輛並非其所有云云,本院自難採信。 三、從而,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法 官 温文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