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TA-113-巡交-79-20250117-1

字號

巡交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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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79號 原 告 王創永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賴志松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法官迴避,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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