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TA-113-巡簡-11-20241227-1
字號
巡簡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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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巡簡字第11號 113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林育玄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張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獸醫師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3月22日府 動保防檢字第1130001336號裁處書、農業部113年7月15日農訴字 第11307099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第3項原記載「被告應賠償原告因不當裁處所 造成之無業無收入損害自3月22日裁處日起至裁處撤銷日計算。」於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1520元。」核原告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且經被告同意,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在網路社群媒體上經營名稱為「台灣玄鳳鸚 鵡病理研究所」之帳號(下稱系爭帳號),針對玄鳳鸚鵡執行收費、診斷與治療之業務。於民國112年9月18日經民眾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檢舉,由被告所屬動物保護防疫所進行查處。嗣被告認原告經營系爭帳號並為診療、收費,屬執行獸醫師業務之行為,因其不具獸醫師資格,於113年3月22日依獸醫師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以府動保防檢字第1130001336號裁處書裁罰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農業部於113年7月15日以農訴字第1130709904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訴。 三、訴訟要旨: ㈠原告主張: ⒈原告創立系爭帳號係用以研究、募款,向民眾收取之費用 為研究經費,應不構成違法。所謂醫學診斷,需透過病狀、病史、醫療調查等方式進行,原告僅以動物之外觀照片、糞便照片研究病因,並提出建議,應不構成診斷。何況診斷結果必然係獸醫系教科書上已有定論之疾病,研究則為教科書外之新世界,被告誣陷原告合法之募捐研究行為構成違法,殊值非議。 ⒉系爭帳號所張貼「只處理內科問題,外科部分要靠獸醫」 等語之文章,本意係指原告只研究玄鳳鸚鵡之內科問題,非內科部分則請民眾洽其所信任之獸醫。被告所指摘「指示顧客停藥,要求服用健胃散、魚腥草」部分,原告僅有建議並無指示,是否停藥仍由民眾自行決定。況且健胃散、魚腥草均為保健食品,原告建議民眾餵食予鸚鵡,應不構成「診療」。又原告自創之「蛋蛋牌健胃粉」配方內所用雞內金、丁香、甘草等均為常見之養生藥材或食材,原告建議民眾可讓鸚鵡服用,亦無違規可言。 ⒊被告違法誣陷原告,使原告於爭訟期間內無法進行募款活 動而受有損害,故合併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即自原告113年4月24日起收受裁處書後至113年11月27日止止共計220日,依每日基本日薪新臺幣(下同)916元計算,合計應賠償原告20萬1520元。 ⒋聲明: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1520元。 ㈡被告答辯: ⒈原告不具獸醫師資格而在未實際接觸動物,亦未對之施以 醫學檢驗診斷之情況下,僅以網路對談、觀看民眾提供之影像即妄下斷言,建議民眾嘗試以診療為目的之處方、用藥,違規事實明確,且無論係內科或外科之診療,均為獸醫師之業務範疇。原告以系爭帳號張貼「…實質上…研究費=諮詢費=掛號費=門診費=捐助費…都行啦差別只是研究比較高尚又不犯法而已」等語,顯徵其係明知收取掛號費、門診費而從事其所稱之研究行為已然違法,才改依研究、諮詢、捐助等詞句規避責任,難認其主觀上無違規之故意。 ⒉原告雖主張其以獨家研究方法,發現非屬獸醫系教科書範 圍內之知識並提供民眾建議,應非執行獸醫師業務之行為,然未見其提供相關參考文獻以證其所述,所稱「需其研究結果認定為教科書上已有定論之疾病,方屬診斷」,自非可採。原告又表示其所為建議不具強制性,民眾得自主決定是否參考,然原告在與被告所屬動物保護防疫所進行會談時,已坦承民眾須依照其建議進行處置才可領回保證金,且系爭帳號亦曾張貼「1.執行研究後所有病情變化皆屬同案…不須額外付費;2.未執行研究建議所有病情變化需另案研究;3.除研究建議外又另行用藥所造成之病恕不再受理。」等詞句之文章,可見原告為確保其所稱建議及以治療為目的之處方、用藥或處置能被落實,保留有是否退回保證金,以及是否要再另案收取費用之決定權,從而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⒊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判斷: 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訴願決定書、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0月6日防檢一字第1121472492號函、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112年10月18日苗縣動防檢字0000000000號函、112年10月25日之談話記錄、系爭帳號之貼文頁面截圖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㈡獸醫師法第5條規定「(第1項)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向執業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第2項)前項業務,係指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本件原告未取得獸醫師資格,其使用系爭帳號就民眾洽詢玄鳳鸚鵡所生疾患應為如何處理等問題,予以回覆、建議服用健胃散、魚腥草等物品或為其他處置方法,是否違反獸醫師法第5條所定執行業務之行為?為本件爭點所在,茲論述如下: ⒈按獸醫師法第5條第2項對於獸醫師執行之業務,明定其內 涵包括「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其中所謂診斷,指獸醫師依其專業知識和技術,以問診、視診、觸診、聽診及敲診等理學檢查,血液、生化、病理及微生物等實驗室檢驗,以及超音波、X光及磁振等放射線影像檢查等各種手段檢視動物疾患的症狀,以判定病情;所謂治療,即醫治疾病之意,無論採服用藥物、補充營養物質之內科手段,或以包紮、手術等外科手段,只要其方法目的在於改善、解決動物健康疾患之問題,均屬之;所謂檢驗,即對於動物之外觀、病徵、神態以及各項理學、生化、放射之檢查及勘驗;所謂處方,則指獸醫師基於診斷結果開具藥方或給予治療方案之處置或指示。至於執行業務,係指以獸醫醫療行為為其職業而言,不論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如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提供動物治療行為者,即屬業務之執行。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9月2日防檢一字第1131845168號函釋說明亦可供參照(見巡簡字卷第31頁)。綜而言之,凡以治療、矯正、預防動物疾病、傷害或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並以之為職業,或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提供動物治療行為者,即應認屬獸醫師業務之執行,其不以收取報酬為必要條件,且只要涉及各項業務內容其中之一,即屬該當。 ⒉經查,原告在公開網站架設系爭帳號,於111年8月4日以「 台灣玄鳳鸚鵡照護休閒協會籌備會」之名義,張貼「阿蛋的玄鳳病理研究所已於2022.08.08開張…原有會員病理諮詢權益不受影響…研究所僅供非會員苦主病理研究用…實質上…研究費=諮詢費=掛號費=門診費=捐助費…都行啦…差別只在『研究』比較高尚又不犯法而已…任何疑難雜症都歡迎來研究,研究不出結果免研究費…。募捐研究費:一、任何玄鳳內科疑難雜症病理研究…二、任何玄鳳外科傷害請洽您信任的獸醫院治療。研究必定有結果,正解率可保證80%以上!有結果不必然有辦法救治…絕症無可奈何…」之訊息(見本院卷第66頁)。核其內容,係強調原告對於玄鳳鸚鵡之疑難雜症有特別研究,且研究必有結果,正解率可保證達80%以上,除非絕症,均可救治之意涵,足見原告係以自身對於玄鳳鸚鵡之各項疾病有相當專業知識及治療能力,以之為宣傳、招徠不特定民眾諮詢玄鳳鸚鵡之病症問題,並收取費用而提供民眾解決、應對該病症之處置方法。再審視同年月18日針對民眾洽詢玄鳳鸚鵡病症問題所為之貼文:「研字009/766號-玄鳳『看到就要立即警覺的嘔吐』研究…玄鳳嘔吐有很多因素跟可能…只有這一種是100%必然…腺胃或肌胃堵塞,不知為何這症狀,從未有過生前就被獸醫診斷出的紀錄,當然也就沒有獸醫治療過的病歷紀錄。過去的病理資料庫倒是有好幾帖各種堵塞實例,可惜至今沒有人能融會貫通…無論如何,感謝苦主贊助…」(見本院卷第67頁),其下方則顯示該貼文原因,即同年月17日根據民眾詢問玄鳳鸚鵡疾病問題所為之具體處方建議「找得到魚腥草嗎?順便問問有沒有人有健胃粉,只要2克一截魚腥草約3-5克就夠了,剪碎後沖泡350CC滾水,再加入1克健胃粉攪拌一下吹溫濾出,設法喝到3CC就可以」(見本院卷第70頁),同年月18日同一民眾觀察其飼養之玄鳳鸚鵡後續及糞便情形,原告再指示「下午下班時間還這樣綠的話改用艾草+蛋黃,健胃粉停用,魚腥草隨便她咬。若恢復正常排泄,停用所有藥,魚腥草也暫時拿掉,觀察睡覺時的體重跟排泄變化就行」(見本卷第74頁)。又同年12月13日對於另一原蟲感染問題之諮詢,原告指示建議「原蟲感染,白頭翁10克300CC水煮滾濾掉泡沫當飲用水,連用三天停三天再用三天,每天定時紀錄體重變化」(見本院卷第76頁)。依上開訊息及原告對於民眾所詢玄鳳鸚鵡病症問題之回覆可知,原告係藉由公開網路平台架設系爭帳號,對於非特定多數人所提供玄武鸚鵡各項病症具體治療之方法及處置之手段,乃獸醫師之診斷及處方業務範疇,如原告非專以此為職業,亦屬其附屬業務,該當前揭獸醫師執行業務之定義內涵,足堪認定。 ⒊原告雖主張其僅以民眾提供的外觀照片、糞便照片研究其 病因,並提出建議,不構成診斷,且其診斷建議只有內科,為獸醫系教科書上已有定論之疾病,其他研究則屬教科書以外的新世界,收取款項則屬募捐,使用健胃散、魚腥草均屬健康食品,且其自創之蛋蛋牌健胃粉使用配方均屬養生食材云云。然即使原告使用「研究」、「募捐」、「建議」等名目,實質上乃為不特定多數民眾,以所提供之照片資料作為其判斷處置之依據,進而提供玄鳳鸚鵡病症治療及處置之建議,自屬診斷,此與原告之診斷處置建議是否僅限於內科、是否符合獸醫師教科書已有定論之疾病,又或是自行研究發現,甚至健胃散、魚腥草之成分配方為何,均無相干,依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均無礙於原告係從事獸醫師執行業務行為之認定。原告前開主張,俱非可採。 五、結論: ㈠綜上所述,原告不具獸醫師資格而執行獸醫師業務行為,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獸醫師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作成原處分,裁處最低罰鍰,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㈡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㈢原告之訴無理由,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 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