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TA-113-監簡-18-20241021-2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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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彭敬強 現於臺中市○○區○○路0號(現於法務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 年度監簡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 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 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