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4-08-22
案號
TCTA-113-監簡-27-20240822-2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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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文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7月16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 用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 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 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