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TA-113-監簡-33-20250207-2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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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林義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撤銷假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4年1月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 法第136條準用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本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倘上訴人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