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TA-113-監簡-42-20241105-2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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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淑晶 現於臺中市○○區○○路0○0號(現於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113 年度監簡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 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 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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