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TA-113-簡更一-2-20250211-1

字號

簡更一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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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桑豪 高瑞瑩 鄭鼎耀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於行政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2 月10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有原告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1份可參,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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