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TA-113-簡-100-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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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賠償給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7日 113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記載「異 議聲明」,然觀其內容係請求廢棄前揭裁定,應為提起抗告之意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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