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領薪資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TA-113-簡-86-20241106-1
字號
簡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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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字第86號 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茜 何昭儒 趙秀雯 被 告 張碩斌 上列當事人間溢領薪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59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任職原告,擔任職務代理之 約僱人員(工作單位及地點:原告秘書室,僱用報酬:相當第五等酬金新臺幣〈下同〉3萬6,316元整),被告於113年1月9日提出離職,並由其依規定於113年1月10日經原告內部簽准於1月13日自行辭職在案,被告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月,其薪津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倘有溢領情形者,依規定應繳回溢領薪津後,始得辦理離職手續。茲因113年1月份薪津業於113年1月1日發放,依規定被告應於離職時繳回1月13日至31日溢領之薪資計2萬2,259元整(計算明細:3萬6,316元-3萬6,316元/31日*12日,下稱系爭薪資)。被告自行辭職案業經簽准後,原告秘書室薪資承辦人即開立薪津支出收回書交予被告,並通知須繳回113年1月13日至1月31日系爭薪資,始得辦理離職手續,被告向原告薪資承辦人表示其無金錢可繳納溢領薪資。113年1月11日至13日被告數度找原告秘書室江憲勳主任說明其因家中變故,已將原領薪資用罄,暫無力繳納溢領薪資,為利先行辦妥離職程序,原告遂同意被告延長繳款期限至113年4月30日止,並由被告簽具切結書,如屆期未能全數繳回溢領薪資,由原告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置,且被告不得提出異議,嗣原告辦理追繳作業,原告屆期未能全數繳回溢領薪資,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溢領之薪資2萬2,259元。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溢領原告核發之系爭薪資,原告已依相 關程序通知被告繳回溢領薪津款,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溢領系爭薪資等情,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2,259元返。 三、被告則以:112年10月起至迄今,因家中遭逢重大變故緣故 ,急需大量資金用予醫療、生活費用等用途,當下便誤信假冒各家銀行等詐騙集團手法,導致原有存款、資金及個人個資資訊等都被詐騙集團席捲一空,本身已無力支付任何費用及生活陷入困難等,然目前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申請法律更生方案來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 付或請求作成行作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113年1月11日簽 呈暨所附之離職報告書、繳款書及切結書、僱佣契約書、公務電話紀錄及原告113年5月60日通知函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4號卷第23頁至33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4頁),足認原告主張被告經離職溢領113年1月薪資22,259元乙節為真,原告訴請被告給付22,259元,洵屬有據。 五、結論:原告之請求有為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 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