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TA-113-行執-98-20250227-2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何國嘉 代 理 人 任音諭 相 對 人 黃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 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辦理執行程序時準用之。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各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部分,因聲請 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有誤,無從查詢有無其人,本院無法判斷該相對人能力是否完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41、55頁)。是以,本件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未依本院所定期限內補正,其聲請對該相對人強制執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對相對人黃玉鳳聲請強制執行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 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