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LEV-112-六簡-167-20241016-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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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67號 原 告 簡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正穎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十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查被告賴正穎已於民國113年8月3日死亡,原告應提出被告 賴正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具狀聲明被告賴正穎之繼承人是否應承受本件訴訟。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賴正穎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 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繼承人)人數提出追加起訴狀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