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LEV-113-六小調-1011-20241218-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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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林佳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丁保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提出「民事起訴狀」乙份,並於該狀 記載本件原告、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本件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且應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為請求損害賠償,應載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元及利息),並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