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LEV-113-六小調-1026-20250103-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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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林庭伊 代 理 人 施錦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馨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起訴狀附表三損害欄記載「身體受傷1000」,除聲請人提供 之醫療收據合計520元外,尚有何與身體受傷相關之損害項目?聲請人就此部分應予說明,如有相關證明單據影本應一併提出(請張貼於A4紙上),俾利本院審理。 三、又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不能工作損失之證明(如在職證明 、請假單、薪資單等),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