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LEV-113-六小調-1028-20250108-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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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華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