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LEV-113-六小調-1034-20250108-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陳明傑 代 理 人 陳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瑄、楊文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持本裁定至戶政機關查詢申請相對人林子瑄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到院,若林子瑄之法定代理人不只林大松一人,尚應補正其他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