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調解)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LEV-113-六小調-1044-20250113-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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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簡坤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凃洺源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聲請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即載 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元及利息),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另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 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及完整事實經過等)。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