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LEV-113-六小調-1047-20250305-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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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何明山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並檢附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記僅相對人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並 未記載相對人之真實姓名,亦未記載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亦無法確定相對人當事人能力之有無,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本院依聲請人提供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函詢三大電信業者,均無從查得0000000000號之申辦資料,本院自無從查知申請人之年籍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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