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LEV-113-六小調-1049-20241231-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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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蔡協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絜琁間返還押金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起訴狀雖記載相對人商業名稱為「高賓計程車行」,惟經 本院依聲請人提供資料查得之相對人商業名稱應為「高賓汽車行」,聲請人應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為「高賓汽車行即詹絜琁」,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三、應提出相對人詹絜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