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LEV-113-六小調-1050-20250114-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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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陳瑞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郁祥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2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依聲請人提供之租賃契約,承租人之姓名為:林郁「翔」, 但起訴狀記載相對人為:林郁「祥」,起訴狀記載是否有誤?若更正起訴狀,請檢送更正後起訴狀(並依相對人人數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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