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LEV-113-六小調-772-20241001-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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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王崇德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陳歆嵐即黃于庭發 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